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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

公司治理

深圳市凯发一触即发有限公司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注重规范运作,不断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制度,董事会下设有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形成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运作,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所有股东的利益。



一、股东大会

深圳市凯发一触即发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本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主要内容包括: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